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牵绳大型犬突然窜入道路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犬只管理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饲养人因未尽安全提示义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二人共赔偿受害人19万余元,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管理人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以司法裁判的形式明确了养犬人的法律义务,为文明养犬、依法养犬敲响法治警钟。
2024年3月31日上午,刘某携女儿小周所购的阿拉斯加犬在乡村道路外出时,未按规定为犬只系牵引绳,任由犬只在道路周边撒欢奔跑。恰逢曾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道路右侧正常行驶,未拴绳的阿拉斯加犬突然从路边草地蹿上马路,径直撞向三轮车车头。曾某躲避不及,车辆侧翻,其右腿严重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曾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刘某、刘某丈夫周某、犬只饲养人小周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犬只为小周购买,日常交由刘某照料管理,周某无证据证明参与该犬只的饲养与管理。庭审中,刘某辩称曾某无证驾驶、过弯道未减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拒绝赔偿。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陈述等证据综合判定,曾某驾驶车辆靠右正常行驶,涉事犬只突然窜出属于突发不可预测事件,曾某对事故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无证驾驶的行为系行政管理范畴,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减轻养犬人的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作为犬只实际管理人,违反携犬出户系绳的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承担70% 的赔偿责任;小周作为犬只饲养人,将大型犬交由他人管理时,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周某未参与犬只饲养管理,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看似只是未拴一根牵引绳的小事,却酿成了他人伤残的严重后果,养犬人也因此付出了19万余元的赔偿代价。司法裁判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清晰划定了养犬行为的法律红线:携犬出户系绳并非道德建议,而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定;饲养、管理犬只不仅是私人事务,更要履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大型犬只因其潜在风险更高,更需严加看管;将犬只交由他人照料时,饲养人仍需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确保管理方掌握规范的养犬、管犬方式,不能将管理责任完全“转嫁”。(潜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煜 通讯员 赵维嘉 罗娟花)
